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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王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权罪、吴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害单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应用于CH340芯片中,市场占有份额巨大。被告单位及其总经理许某、销售人员陶某未获得沁恒公司许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封装后以GC9034型号销售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一审认为,犯罪各环节均以被告公司名义实施,被告公司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对外销售,所得款项均归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维持。
本案系通过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及固化于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予以充分保护的典型案例。以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指令序列属于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反向破解被害单位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后进行生产封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故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新类型形式,判决在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形态的情况下,通过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对涉及芯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治,具有法律适用的示范和指导价值。
本案判决体现了最严格保护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涉案被侵害的芯片产品系南京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的软硬件结合的创新产品,其高度集成化的创新设计使得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降低了成本,市场认同度极高,既是企业的拳头产品,也是市场的网红产品。因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复制发行侵权芯片数量巨大,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及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在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上,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惩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功能,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
原标题:《雨花台区法院一起案件入选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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